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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2009/10/4 17:31:16 ; 来源:  点击:2780

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
一、请求撤销婚姻权利人及管辖机关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撤销程序
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六、撤销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七、不予受理的情形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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