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是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李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02年,王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丰台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2年起,王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后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于今年起诉至崇文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意见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王先生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王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王先生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首付款是王先生父母赠与李女士与王先生夫妻二人的,王先生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王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王先生的父母在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王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王先生负责偿还,由王先生给付李女士住房补偿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