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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疑难问题探讨(三)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8/4 12:28:02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4397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作出了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照如上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分两步: 
  1、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分段;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分成两段: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部481号文件)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否分段?举个真实的例子,某人2004年9月1日入职,2008年10月被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金为2万元/月。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获得4.5个月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按照2万元/月的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可是这4.5个月如何区分呢?按照劳动部481号文件,2004年9月-2007年12月31日应当给付4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2008年10月应当给付1个月经济补偿,总数是5个月,与先前计算的4.5个月存在冲突。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添了“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而以前的规定是只要超过整年哪怕1天,也要按照1个月计算。 
  笔者经过多方探讨和权衡,对此姑且提出如下方案: 
  1、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分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处理; 
  2、如果跨越了2008年,且经济补偿受到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那么向有利于劳动者多拿经济补偿的方案分配。 
  结合上面的例子,最终的计算是2004年9月-2007年12月31日应当给付4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2008年10月应当给付0.5个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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