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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作者:无忧律师 ; 发布时间:2016/3/25 17:33:57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网  点击:1752
案情:
A、B、C出资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A为法定代表人,B任总经理。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从2004年以来已连续盈利,但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就盈利分红。2006年B又与其他二人成立乙公司,A、C在乙公司没有股份。甲、乙丙公司有相近似的业务,并且B未经A、C同意,也示召开股东会,利用甲公司的资金和员工来为乙公司运营服务。而C带了几个员工离开甲公司,自己去经营其他公司。
问题:
A如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1)A可否先联合C召开股东会,罢免B总经理职务,改选经营者管理甲公司?
(2)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A可否行使股东查账知情权之诉,查询甲公司的资金走向?
(3)如B确实滥用股东权利给甲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而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是否一定要做司法账务审计?
(4)乙公司经营所得可否认定为甲公司所有?
(5)行使权利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可否告乙公司?由哪个法院受理更好?
解答:
A当然应当依据《公司法》和甲公司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并要求B停止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1)B利用公司资金和员工为乙公司运营服务,而乙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业务近似,构成同业竞争。是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A可与C联合,通过多数票罢免B的总经理职务,改选经营管理机关,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2)如果确实无法召开股东,A、C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另外,A作为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应当有权管理公司主要事务,并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召开股东会,通过合法程序予以纠正。当然可以了解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大事小情,以便为恢复各股东权利打下基础。
(3)B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B挪用公司资金为乙公司服务的部分,应当依法追回;另一部分是其利用乙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同业竞争,给甲公司造成了市场营销的经济损失。第一部分的损失容易计算,但第二部分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账面上难以显示,因而,需要专业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资金和市场份额审计。对此,A、C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查封甲、乙公司的账册,并请求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两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以便确定乙公司对甲公司侵害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额。
(4)乙公司的经营应当包括成本、利润,在利润中可能包括正当利润,以及侵占甲公司市场份额产生的利润。而法院在确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利润。而法院在确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利润时,通常不会判决乙公司经营所得 全部归甲公司,而会判定侵占甲公司市场份额部分产生的利润赔偿给甲公司。
(5)如公司确已被B控制,A、C只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由甲公司作为第三人,B和乙公司为被告。如果A能够控制甲公司的公章等法定手续,则其可以甲公司名义起诉B和乙公司,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权,乙公司和B共同赔偿因侵占资金和不正当同业竞争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案因审理的主要是乙公司不正当竞争,B侵占甲公司资金,故实际侵权行为地为乙公司所在地,那么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B所在地亦应具有管辖权,但以乙所在地法院管辖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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