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依据工商办字〔2010〕247号文件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之市场规范管理部分(NO.3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7〕148号 2007. 7.19)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请示》(鲁工商市字〔2007〕146号)收悉。经研究,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是租赁柜台经营活动:
一、出租方出租商业柜台或者经营场地给承租方从事商业经营,并提供相关商业经营服务;
二、出租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承租方收取商业柜台或者经营场地租赁费和商业经营服务费;
三、承租方自主经营商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承租方按照约定的形式向出租方交纳商业柜台租赁费或经营场地租赁费和商业经营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