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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作者:教育网 ; 发布时间:2014/1/3 13:50:55 ; 来源:教育网  点击:4188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第二部分“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第五部分“附则”,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鉴于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通知》要求,要突出重点,抓好学习培训。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一线法官的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骨干进行培训。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切实组织好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让所有刑事法官都了解、掌握规范化量刑的方法,切实提高规范化量刑的能力。要加强指导,不断总结完善,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不断总结提高,推动改革实践深入发展。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在东、中、西部指定12家中、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指定各省、市、自治区120家法院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试行,总体效果良好。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这项改革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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