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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作者:无忧律师 ; 发布时间:2012/5/30 9:14:31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咨询网  点击:4548
一、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5%

 

  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与2010年的37147元相比,增加了5305元,同比名义增长14.3%,增幅提高0.8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5%

 

  二、中西部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分四大区域看,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分别为48493元、37923元、36558元和36000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中部15.7%、西部14.5%、东部13.3%和东北部12.9%

 

1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37147

42452

14.3

东部

42810

48493

13.3

中部

31594

36558

15.7

西部

33130

37923

14.5

东北

31882

36000

12.9

 

  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行业差距有所缩小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9136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5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061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6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523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4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039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8%;住宿和餐饮业27847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75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2%

 

  分行业门类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看,增长率最高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2%;房地产业19.1%。增长率最低的三个行业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9.9%;教育10.8%。此外,平均工资前三位的行业增长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高工资行业高增长,低工资行业低增长的局面有所改变。

 

  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金融业)与最低行业(农、林、牧、渔业)之比为4.481,比2010年的4.661略有下降。占全部就业人数40.5%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制造业年平均工资为36494元,建筑业年平均工资为32657元。

 

2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37147

42452

14.3

农、林、牧、渔业

17345

20393

17.6

采矿业

44496

52569

18.1

制造业

30700

36494

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323

53723

11.2

建筑业

28127

32657

16.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536

47646

1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6598

70619

6.0

批发和零售业

33520

40295

20.2

住宿和餐饮业

23812

27847

16.9

金融业

80772

91364

13.1

房地产业

36392

43345

19.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502

45900

19.2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316

65238

13.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229

30750

12.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665

33713

17.6

教育

39624

43907

10.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1132

47258

14.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245

48711

1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329

43214

9.9

 

  四、股份有限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五万元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5177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2倍;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为46987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1倍;第三位是国有单位,为44695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集体单位,为29261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9%

 

3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37147

42452

14.3

国有

39471

44695

13.2

集体

24430

29261

19.8

股份合作

30603

37332

22.0

联营

34404

36822

7.0

有限责任公司

33141

38123

15.0

股份有限公司

45991

51778

12.6

其他内资

25371

30186

19.0

港澳台商投资

31416

37757

20.2

外商投资

40180

46987

16.9

  

  附注:

 

  1.指标解释

 

  (1)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的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劳务派遣人员。

 

  (2)工资总额:是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国共调查148万家,在岗职工1.37亿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5.行业分类标准

 

  2011年年报单位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一、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2.3%

 

  201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与2010年的20759元相比,增加了3797元,同比名义增长18.3%,增幅提高4.2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2.3%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东部地区最高

 

  分四大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为26800元、22313元、22020元和20677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中部19.9%、西部19.7%、东北18.8%和东部18.0%

 

1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20759

24556

18.3

东部

22708

26800

18.0

中部

17252

20677

19.9

西部

18640

22313

19.7

东北

18532

22020

18.8

 

三、城镇私营单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556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5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32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8倍;金融业(主要是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2866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7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1173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8%;农、林、牧、渔业1922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54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4%。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比,由2010年的3.501下降到3.031

 

2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20759

24556

18.3

农、林、牧、渔业

16370

19223

17.4

采矿业

20981

25519

21.6

制造业

20090

24138

20.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834

22091

17.3

建筑业

22228

26108

17.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989

25949

18.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1226

35562

13.9

批发和零售业

19928

22791

14.4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20882

19.1

金融业

30513

28664

-6.1

房地产业

23228

27017

16.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79

27115

13.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8886

31320

8.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607

22958

17.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8350

20543

12.0

教育

21862

23636

8.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1571

25590

18.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012

22666

13.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8900

11738

31.9

  

  附注:

 

  1.指标解释

 

  (1)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即从业人员,是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的所有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2)工资总额:是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国共调查62万家单位,约占全国600万家私营单位的10.3%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5.行业分类标准

 

  2011年年报单位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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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6

52569

18.1

制造业

30700

36494

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8323

53723

11.2

建筑业

28127

32657

16.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536

47646

1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6598

70619

6.0

批发和零售业

33520

40295

20.2

住宿和餐饮业

23812

27847

16.9

金融业

80772

91364

13.1

房地产业

36392

43345

19.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502

45900

19.2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316

65238

13.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229

30750

12.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665

33713

17.6

教育

39624

43907

10.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1132

47258

14.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245

48711

1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329

43214

9.9

 

  四、股份有限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五万元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5177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2倍;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为46987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1倍;第三位是国有单位,为44695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集体单位,为29261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9%

 

3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37147

42452

14.3

国有

39471

44695

13.2

集体

24430

29261

19.8

股份合作

30603

37332

22.0

联营

34404

36822

7.0

有限责任公司

33141

38123

15.0

股份有限公司

45991

51778

12.6

其他内资

25371

30186

19.0

港澳台商投资

31416

37757

20.2

外商投资

40180

46987

16.9

  

  附注:

 

  1.指标解释

 

  (1)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的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劳务派遣人员。

 

  (2)工资总额:是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国共调查148万家,在岗职工1.37亿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5.行业分类标准

 

  2011年年报单位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一、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2.3%

 

  201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与2010年的20759元相比,增加了3797元,同比名义增长18.3%,增幅提高4.2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2.3%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东部地区最高

 

  分四大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为26800元、22313元、22020元和20677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中部19.9%、西部19.7%、东北18.8%和东部18.0%

 

1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20759

24556

18.3

东部

22708

26800

18.0

中部

17252

20677

19.9

西部

18640

22313

19.7

东北

18532

22020

18.8

 

三、城镇私营单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556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5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32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8倍;金融业(主要是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2866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7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1173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8%;农、林、牧、渔业1922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54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4%。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比,由2010年的3.501下降到3.031

 

2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2010

2011

名义增长率

合计

20759

24556

18.3

农、林、牧、渔业

16370

19223

17.4

采矿业

20981

25519

21.6

制造业

20090

24138

20.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834

22091

17.3

建筑业

22228

26108

17.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989

25949

18.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1226

35562

13.9

批发和零售业

19928

22791

14.4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20882

19.1

金融业

30513

28664

-6.1

房地产业

23228

27017

16.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79

27115

13.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8886

31320

8.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607

22958

17.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8350

20543

12.0

教育

21862

23636

8.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1571

25590

18.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012

22666

13.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8900

11738

31.9

  

  附注:

 

  1.指标解释

 

  (1)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即从业人员,是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的所有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2)工资总额:是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国共调查62万家单位,约占全国600万家私营单位的10.3%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方法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5.行业分类标准

 

  2011年年报单位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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