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对于城镇合同制员工,公司和个人分别按个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农民合同制员工,公司和个人分别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工资基数,与城镇合同制员工相同的缴费比例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对于城镇合同制员工,公司和个人分别按个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5%和0.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农民合同制员工,公司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执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基数及比例,公司按个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5~2.4%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的规定,对于城镇合同制员工,公司和个人分别按个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9%和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农民合同制员工,公司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员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大额医疗保险执行《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号)的规定,对于城镇合同制员工,公司和个人按城镇合同制员工月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以1%和3元/人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