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4/23 16:53:35
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在线咨询: 48948510
实用工具
业务范围
服务承诺
联系我们
 首页 >> 正文  

“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的法律适用

作者:北京法律咨询网 ; 发布时间:2010/8/25 16:11:36 ; 来源:  点击:5673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确立了以投资主体为企业产权所有者的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企业,应当按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在规范性文件中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1月25日颁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4、农业部《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机制创新的意见》中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所有’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投资主体明确的,要尽快明确产权归属,办理有关产权证书。对于完全由个人投资只是挂靠在集体并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其产权归属投资者所有”。
       5、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4条,
       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8条,
       7、农业部1998年8月8日颁布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第6条,
       8、《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9条都规定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企业产权界定原则。
     “谁投资,谁拥有企业产权”的原则已经成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北京法律无忧网
首席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1338139784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1月16日)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程序上可以通过“红帽子”企业产权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登记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裁判;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三、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
  ·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城市房产疑难问题的调研报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征收契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非财产所有人未
·律师析案: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离婚时直管公房和单位公
·公房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是个人婚前财产吗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是否交税?
·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子女抚养 更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情形
·监护权如何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执行问题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原则
·赞助商链接
  友情链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法律咨询网 彼雪戈品牌策划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服务承诺 - 律师团队 - 业务范围 - 友情链接 -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39号院2号院慎衡律师楼
联系人:石敬会律师 联系电话:13381397845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9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