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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2010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作者:北京法律咨询网 ; 发布时间:2010/8/5 21:51:30 ; 来源:  点击:7275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3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现就统一2010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37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111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26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422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1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上限均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07.4元、失业保险费48.44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84.4元、失业保险费29.06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23元、失业保险费19.38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97.82元,其中基本统筹183.69元、大额互助14.13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8.26元,其中基本统筹14.13元、大额互助14.13元。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统一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24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现就统一2009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7.2元、失业保险费26.83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98元、失业保险费17.88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82.56元,其中基本统筹169.52元、大额互助13.04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6.08元,其中基本统筹13.04元、大额互助13.04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各类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

本市城镇户口

参加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失业保险 1.5% 0.5%

工伤保险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 不缴费

生育保险 0.8% 不缴费

医疗保险 9%+1% 2%+3元

本市农民户口

参加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失业保险 1.5% 不缴费

工伤保险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 不缴费

生育保险 0.8% 不缴费

医疗保险 本市农村劳动力 9%+1% 2%+3元

本市农民工1993元 2% 不缴费

外埠城镇户口

参加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失业保险1.5% 0.5%

工伤保险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 不缴费

生育保险 0.8% 不缴费

医疗保险 9%+1% 2%+3元

外埠农民户口

参加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工伤保险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分别为0.5%、1%、2%

失业保险1.5% 不缴费

医疗保险

外埠农村劳动力 9%+1% 2%+3元

外埠农民工 2% 不缴费

北京社保基数及比例

 

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严格来讲,用工单位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个人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个人2000*8%=160元,单位2000*12%=240元;

失业保险:个人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公积金:2000*3.5%=70元,2000*3.5%=7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290元,单位总计为:55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关于统一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2008.03.25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57号)、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9867元),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就统一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322元。
    二、凡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9966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25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93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329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8年度为730元/月)。
    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照上述各种情况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8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64.40元、失业保险费66.44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98.60元、失业保险费39.87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65.80元、失业保险费26.59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62.76元,其中基本统筹151.13元、大额互助11.63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3.26元,其中基本统筹11.63元、大额互助11.63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市人才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文件规定,确保2007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现就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007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20日期间(手工报表的单位如4月份无人员变化可提前在3月份交表),持下列材料到市人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社保)办理200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手续: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凡参保人数在20(含20)人以上的单位须通过报盘形式来完成核定工作,请参保单位统一到www.bjld.gov.cn/zxfw/download/或北京人才网下载该软件。在使用采集软件之前到市人才社保中心下卸截止2007年3月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读入程序中进行基数录入(录入时可直接将2007年4月不再缴费人员做减少)。操作完成后可通过采集程序将信息下卸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签字,一式两份纸介)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同报送市人才社保。
    (三)其余单位采取报表形式来完成核定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本人签字,一式两份纸介)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之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参保单位虚报、谎报、瞒报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为防止出现争议,拟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参保单位在填写或录入被保险人2006年月平均工资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市人才社保将依据有关规定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四、请各参保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确保2007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注:
1.如单位在2007年4月无人员增减变动,可在上报《基本医疗基数核定表》(表七)时同时上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的基数核定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表》(表六)、《社会保险基数采集汇总表》。如单位4月有人员增减变动,须在2007年4月5日至20日间,做完变动后上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的基数核定表格。
2.请各参统单位随时登陆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查询最新通知以及各险种欠费情况。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7年03月01日


 

关于进一步统一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7]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自2007年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步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了进一步统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统一缴费基数的口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全部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

二、被保险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采取五年过渡期办法,具体为:2007年缴费年度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和达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为实现逐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07年缴费年度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和达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7年度为640元/月)。

五、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年缴费年度开始统一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六、为缓解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和负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同时,也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逐步实行过渡到位。其中:2007年度可选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度达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缴费基数的内容按现行各项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友情提示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系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为在我中心存档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费收缴服务的代办机构。因目前我中心没有退休人员数据库,无法向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单位存档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因此,请有接近退休年龄存档人员的参保单位提前六个月整体转往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以上内容单位已确认。

经办人:(签字) 参保单位:(盖章)

 


社保登记证号: 日期:

附:办理单位整体转移所需材料

1.        当月银行托收单(四险、医疗)。

2.        参保单位盖章的转移申请一式两份。

3.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21号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

    二、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3008元。

    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9024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9024元的,以902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2106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805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1203元,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2106元、1805元、120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自2007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资基数   问题  通知
 抄送: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街道(镇)
       社会保障所,其他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

北京市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及待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目前享有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五种社会保险承担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故本文讨论的缴纳比例是以北京市的标准为例的: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

    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3)缴费主体及比例: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存入社保基础养老金帐户;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帐户,但存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4)特殊城镇人员的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5)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未满年限的后果: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劳动者的退休金数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帐户数额÷计发月数
    2、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

    北京市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按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目前无法进行跨地区转移。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3)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部分存入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帐户,部分存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注: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北京市还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及未满年限的后果: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累计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述规定年限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的,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种是,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及待遇:个人医保帐户内的金额由个人支配用于支付下例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下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般按北京市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基金与个人承担的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数额具体计算。

    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农民工的基本医疗

    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三)北京市工伤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缴费主体及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数额。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3)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执行。
2、北京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北京市失业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参保基数:劳动者按照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资企业以中方职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3)参保帐户: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数额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

    (4)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5)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用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者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自失业登记之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a、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b、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7)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

    2、北京市农民工失业保险

    (1)缴费比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

    (2)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五)北京市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2)参保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缴费主体及比例: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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