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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增至1160元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12/30 10:33:20 ; 来源:  点击:6280

企退养老金人均增210元

居民福利养老金人均增30元

居民基础养老金均增30元

最低工资上调至1160元

伤残津贴人均月增303元

失业保险金每档均增120元

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调至1160元,增幅超过20%。此外,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21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标准首次上调30元。昨天,北京首次集中发布6条社会保障线调整标准,惠及283万人。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6条社会保障线调整标准,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工资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福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联动调整各条社会保障线,除调整城镇相关社保标准之外,覆盖农村居民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也首次同步上调,幅度为人均月增30元。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方案中,各项待遇调整金额均创历史最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的意见,人均每月增加210元,增幅为10.2%。

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则超过了20%,由现行的960元调至1160元。

据市人力社保局统计,此次待遇调整将涉及283万人,预计全年共需要增加支出51.5亿元,其中,区县财政负担2.9亿元;各项社保基金负担48.6亿元。

- 调整方案

1 标准首次上调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月增30元

【调整】 2011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目前的每人每月2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10元,增加30元。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隗淑容介绍,2009年,北京市在原“新农保”制度基础上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全覆盖。

按照该制度,城乡居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这是首次对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她表示,目前全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有21万人。此次调整区县财政将增加投入 7600万元。

2 和基础养老金同步

城乡居民福利养老金人均月增30元

【调整】 2011年福利养老金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30元,增加30元。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隗淑容表示,福利养老金的标准也是首次做出调整。

她介绍,2008年,北京建立了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对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福利养老金。目前,北京市享受福利养老金待遇人员有60万人。

她说,今后,还要对二者建立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将同步调整。

3 明年将继续调整

伤残津贴人均月增303元

【调整】 2011年伤残津贴由目前的人均每月2201元,调整到人均每月2504元,增加303元,增幅13.8%;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人均每月1262元,调整到每月1412元,增加150元,增幅11.9%。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介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北京市自2001年起,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

2011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此次调整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已经出台,生活护理费标准要待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据悉,三项待遇的调整将由社保基金支付,预计社保基金全年将增加支出2200万元左右。

4 养老金偏低将获“照顾”

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210元

【调整】 北京市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增加210元,增幅10.2%。调整后达到每月2268元。同时,养老金最低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了100元。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处长朱荣元介绍,北京市自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历经18次调整。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员约190余万人,人均已达到每月2058元。

他表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预计将于今日公布。

他说,在按照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增加(每人每月45元)的基础上,向三类群体进行政策倾斜。

据介绍,其中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退休时间早、年龄较大、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人员。

5 失业人员收入也要提高

失业保险金平均每档增加120元

【调整】 2011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20元,平均增长17.49%。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468元上调到588元。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既要考虑到鼓励就业,又同时要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据介绍,目前,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约10万人。

不过,如果失业人员在明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差额将不再补发。

市人力社保局还表示,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同时,还将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做出相应的调整。

6 最低工资应为“纯收入”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增200元

【调整】 2011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目前的每月960元调整到每月1160元,月增加20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元提高到每小时13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5.7元提高到每小时30元。

【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处长王明山介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综合考虑2010年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等情况,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办法进行测算制定出的。

他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此前,市人力社保局已对4000企业、十几万职工的收入状况做出了调查。实际上,目前北京市新招用人员中,很多人员工资为1300—1400元,已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

据悉,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是指扣除各项社保、公积金的“纯收入”。像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以及医疗卫生费、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等都不应包含在工资计算范围之内。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2010年12月2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

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

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

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

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
2010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1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11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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