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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假学历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3/19 13:22:29 ; 来源:北京法律资讯网  点击:3660
  案情回放:

     梁学海原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在企业裁员时梁学海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梁文海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原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梁文海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梁学海只有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尽管再三强调自己的能力,可毕竟口说无凭,终致多次碰壁。有一天,梁学海看到A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并要求必须具备大学学历,梁学海不想再失去良机,于是决定到A企业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梁学海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求贤若渴,对梁学海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梁学海,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梁学海到A企业上班2个月后,企业查明梁文海并没有大学学历,这时梁学海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以撒谎欺骗了企业的事实,他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能够予以谅解。但A企业管理层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梁文海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立即解除了与梁学海签订的劳动合同。梁学海认为自己是通过面试等一系列考核被A企业录用的,到A企业后工作能力也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周围同事认可,与有无相关学历没有关系,企业不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梁学海与A企业经过多次协商不成,梁学海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消A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签订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解未成,裁决对梁学海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假学历骗取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谎报学历致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律师分析后认为,“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双方相持不下的焦点问题是,企业在发现王某谎报学历后能否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说,《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依法订立”这个先决条件,如果不是依法订立,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或者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当事人也就不具有约束力。

    在《劳动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以上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即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这个“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从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起算的,即该劳动合同从未产生过法律约束力。当然,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否则,会对合同的合法履行构成威胁。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结合本案来讲,梁学海为了达到与A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报自己具有大学学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梁学海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梁学海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尽管梁学海强调自己“是经考核被录用的,工作能力也获得了认可,有无大学学历并无关系”,但这都不能成为理由。A企业以梁学海“采取欺诈行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于法有据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没有支持梁学海的要求。  

政策链接:

  1、《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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