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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1/26 10:54:42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5527
支付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案情】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分歧意见】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独立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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