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期的特别法律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