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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续签劳动合同的负有提示义务

作者:无忧法律 ; 发布时间:2009/11/18 15:53:16 ; 来源:北京法律无忧服务网  点击:5414

 

案情回放: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原告诉称:韩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韩某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从未找他续签。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证人宋某虽证实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法院认为单位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该公司应承担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解析:
    本案中,韩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提示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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